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
債 權 人 高新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秀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債權讓與是否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通知債務
人劉冠宏等二人,並提出相關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俾供審酌。
二、本件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法律上依據為何?若無
,應更正依法定利率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三、本件債務人劉祖佑係一般保證人,僅代負(補充)履行責任
,請更正「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中關於債務人劉祖佑部
分之記載(即表明如對債務人劉冠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祖佑清償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