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01號
TYDV,100,司促,2201,201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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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1號
債 權 人 高新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秀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債權讓與是否確已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通知債務
  人劉冠宏等二人,並提出相關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俾供審酌。
二、本件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法律上依據為何?若無
  ,應更正依法定利率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三、本件債務人劉祖佑係一般保證人,僅代負(補充)履行責任
  ,請更正「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中關於債務人劉祖佑
  分之記載(即表明如對債務人劉冠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祖佑清償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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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