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91號
TYDV,100,司促,2191,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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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彥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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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