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25號
TYDV,100,司促,2125,2011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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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25號
債 權 人 賴政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彥廷即新美香餅店陳自強黃子育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黃子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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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