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61號
TYDV,100,司促,1661,2011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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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
債 權 人 台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梁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大莊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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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