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號
TYDV,100,司促,16,2011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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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號
債 權 人 黃崇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曾秋菊(即被繼承人蔡精明之繼承人)、
蔡智仁(即被繼承人蔡精明之繼承人)、蔡智勇(即被繼承人蔡
精明之繼承人)、蔡玲玲(即被繼承人蔡精明之繼承人)、蔡美
露(即被繼承人蔡精明之繼承人)、蔡秀玲(即被繼承人蔡精明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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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