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號
債 權 人 黃崇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曾秋菊(即被繼承人蔡精明之繼承人)、
蔡智仁(即被繼承人蔡精明之繼承人)、蔡智勇(即被繼承人蔡
精明之繼承人)、蔡玲玲(即被繼承人蔡精明之繼承人)、蔡美
露(即被繼承人蔡精明之繼承人)、蔡秀玲(即被繼承人蔡精明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