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8號
TYDV,100,司促,138,2011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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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債 權 人 李惟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政煌、黃寶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究為梁政煌抑或梁敏煌;究為黃 慧抑
  或黃寶慧。
二、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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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