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鍾珮芸
鐘悅菁
壹、上列當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首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
二、提出相對人首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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