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99年度,1990號
TYDM,99,桃交簡,1990,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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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交簡字第1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淦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10200號、第12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文淦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及文件上偽造之「鍾文彬」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按人體呼氣中 所含酒精成分濃度如為每公升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 精濃度(BAC)百分之0.05,而①BAC達百分之0.03至 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 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 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 ,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 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 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 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 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 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 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 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BAC超過百分之0.15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 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 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 於麻痺狀態。上開酒精影響駕駛人駕駛能力之研究結果,此 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民國90年9 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 號函暨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 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闡釋明確。本件被告鍾文淦經警查獲 後所檢測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2毫克,依上 開說明,相當於BAC百分之0.164 ,則其因酒精作用,對 駕駛能力之影響已明顯達於: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 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可見被告因飲酒所 引起之生理作用,其視線、精神狀態、判斷及理解能力,均



受到相當程度之影響而減退,駕駛能力已呈不穩定狀態。再 參以被告為警查獲後之測試及訊問過程中,又有呆滯木僵, 且未通過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等情事,此有觀察紀錄表及 檢測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本件飲酒後確實已達於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仍駕車,至臻明確。 又被告為警查獲後,基於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冒用其胞兄 「鍾文彬」之名應訊,並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及警員所 出示之文件上偽造「鍾文彬」之簽名及指印(詳如附表所示 ),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按 捺之指紋卡片,比對結果確認與「鍾文淦」之指紋相符,此 有該局中華民國99年3 月17日刑紋字第0990036405號函在卷 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217 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筆錄或文件 │偽造「鍾文彬」之簽名數及指印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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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員邱瀚仕所製作之第一次調│簽名2枚、指印2枚 │
│ │查筆錄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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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警員邱瀚仕所製作之第二次調│簽名2枚、指印6枚 │




│ │查筆錄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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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警員所出示之酒精濃度測試單│簽名1枚、指印1枚 │
│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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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警員所出示之酒後生理協調平│簽名1枚、指印1枚 │
│ │衡檢測紀錄表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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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警員所出示之查詢相片影像資│簽名1枚、指印1枚 │
│ │料單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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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警員所出示之執行拘提逮捕告│簽名1枚、指印1枚 │
│ │知本人通知書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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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警員所出示之指紋卡片上 │簽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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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