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瑞昌
選任辯護人 何啟薰律師
被 告 范文祺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瑞昌、范文祺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