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9年度,1898號
TYDM,99,審易,1898,201101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順
      李忠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89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
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福順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李忠諺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陳福順前於民國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以94年度宜簡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繼因竊盜 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60號判處有期 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94年間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56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 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4年度宜簡字第320 號判 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以95年度宜簡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 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50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 年8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5年11月9 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復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假 釋中之人犯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減其宣告刑,再經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34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4 月確定,於96年7 月16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 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李忠諺前於85年間因 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271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 年度上訴第391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0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421號判處有期徒 刑8 月確定,上開數罪入監接續執行,於93年4 月2 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 銷假釋,尚餘殘刑2 年21日;於93年間再因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1 號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上訴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54 號、94年度台上字第626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間復因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64 號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 數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61 號裁定減刑各減其宣告 刑二分之一,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入監與前開殘刑接續執 行,已於97年8 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二人猶不知 悔改,因見桃園縣大園鄉○○路595 號對面空地處,有陳清 山所放置之20呎貨櫃1 只,無人看管,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99年1 月6 日下午1 時 許,撥打電話予不知情之寬大起重有限公司負責人許碧華( 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委其派遣曳引車載運貨櫃並 與其商妥價格後,留存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以供聯絡,許碧華再撥打電話予 不知情之司機鄭春旺(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由鄭 春旺以電話與陳福順約妥時地後,於同日下午2 時許駕駛車 牌號碼GN-742號曳引車前往上開陳清山所有之貨櫃放置處, 由陳福順李忠諺指示鄭春旺陳清山上開所有之貨櫃載運 至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正路交界處路旁,得手後陳福順 復將上開貨櫃轉手賣出。嗣經陳清山於99年1 月7 日下午2 時30分許發現其所有之上開貨櫃遭竊,報警循線查獲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福順李忠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清山、證人許碧華鄭春旺別於警詢、檢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㈢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臺灣大哥 大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用戶(李忠諺)資料查詢、電話號 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 月8 日法大字09912531 9 號書函暨所檢附門號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查詢、中華電 信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用戶資料查詢、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99年9 月10日遠傳(企營)字第09910901697 號函暨所 檢送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帳單地址、監視錄影畫面及現場 照片。
三、核被告陳福順李忠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 竊盜罪。被告陳福順李忠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福順李忠諺利用不知 情之曳引車司機鄭春旺將被害人陳清山所有貨櫃載運離去而 竊取得手,為間接正犯。被告陳福順李忠諺各有如事實欄 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2 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 人均尚值壯



年,竟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利用不知情之曳引車司機 竊取他人貨櫃,犯罪動機及手段均屬可議,又其已將竊得之 貨櫃轉手賣出,而未能將此贓物返還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 損害,惟念其2 人犯後終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表示悔意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 、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寬大起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