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文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文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文通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鍾文通因公 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