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36號
TYDM,100,聲,236,201101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即告訴 人 許靜秋
被   告 簡啟紘原名簡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違反保護令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被告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被告雖然矢口否認犯行,然被告 於警詢時自承要拿刀出來嚇嚇許靜秋,又於偵訊時自承拿刀 出來指著簡0穎嚇簡0穎,本案復經被害人許靜秋警、偵訊 、簡0穎警詢作證在案,並有扣案西瓜刀可憑,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被告於保護令已生效之情形下,復為恐嚇之違反保 護令之行為,且先後恐嚇上開二被害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 實施恐嚇危害安全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之1 第1 項第4 款之羈押事由,且為保護與其同居之被害人 ,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9年12月9日裁定實施羈押。二、再查:聲請人即被告之妻即告訴人許靜秋雖具狀表示被告之 父稱若被告能交保,則被告會回台北縣金山鄉之老家居住, 不會與渠等一起住云云,然被告係一成年人,其具保後是否 即會順從其老父之意回金山老家居住,實滋可疑,尤其被告 係在本院保護令已生效之情況下,而猶攜刀對其妻、其子為 本案恐嚇行為,可見其根本未能遵重法治,其再犯之可能性 極高。況被告屢稱其患有憂鬱症始為本案行為,則被告在本 院送請署立桃園療養院鑑定並有鑑定結論前,被告仍極有可 能在精神疾患之影響下作出類如本案之恐嚇、違反保護令之 行為。綜上,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必 要,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