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0年度,81號
TYDM,100,交聲,81,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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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8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許惠芬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
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民國97年10月3 日壢監裁罰字第裁
53-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處分(原舉發
通知單案號: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許惠芬於民國97年2 月 21日凌晨3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4620-DQ 號自用小客 車,行經桃園縣觀音鄉○○路○ 段與成功路2 段路口,為警 以「經測試呼氣值為0.75MG/L」為由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 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則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97年10月3 日以 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 臺幣(下同)49,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許惠芬於97年2 月21日凌晨3 時 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4620-DQ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 觀音鄉○○路○ 段與成功路2 段路口,為警以「經測試呼氣 值為0.75MG/L」為由製單舉發,而本件涉犯酒後駕車公共危 險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 第7431號為緩起訴處分,異議人已向國庫支付25,000元,原 處分機關竟又再次裁罰,尚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三、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規 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 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 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 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 條第1 項、第7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及同法第74條第 1 項亦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 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 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



當位置,以為送達」、第2 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 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又按受處分 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 ,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 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 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 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復為道路交通事件處理 辦法第17條所明定。
四、經查:異議人許惠芬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經 原處分機關於97年10月3 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 裁決書裁處罰鍰49,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嗣原處分機關將上開裁決書交由郵務機 關送達至受處分人位於桃園縣蘆竹鄉○○村○○鄰○○路78號 9 樓之1 之住所,因不獲會晤其本人,而於97年10月7 日, 將該裁決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接收郵件人員林麗明簽 收,以為送達,且蓋有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收發專用章乙 節,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影本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 9 頁),又異議人之戶籍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村○○鄰○ ○路78號9 樓之1 乙節,有異議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參以異議人之聲明異議 狀亦記載桃園縣蘆竹鄉○○村○○鄰○○路78號9 樓之1 為其 住所地,足徵其確居住於上開處所無訛,此有異議人提出之 聲明異議狀1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 頁),本件裁決書 業於97年10月7 日合法送達,惟異議人遲至100 年1 月18日 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則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顯已 逾上開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是以,本件聲明異議既不合上 開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 依法駁回其異議,另關於實體上之異議事由即無從審究,併 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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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