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75號
SCDV,99,訴,375,201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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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湯瑞嬌
      羅美鎮
      羅美堂
      羅美廷
兼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美合
被   告 羅吳不碟
      羅世洞
      羅世鎮
      羅世卿
      羅世佳
      羅美演
      羅美機
      許素貞
      許烘焸
      許素華
      許洪龍
訴訟代理人 李淑惠
被   告 許素菁
      羅美容
      邱春香
      羅世謙
      羅世文
      羅世恒
      羅美姬
      廖李月英
訴   訟
代 理 人 廖清池
被   告 徐姜大妹
      姜黃秀嬌
      姜義秀
      姜美珠
      姜美蓉
      姜義德
前列六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姜仁三
被   告 姜仁田
      徐梅妹
      徐炳煌
訴訟代理人 徐潤妹
被   告 徐桂珠
被   告 張鄧鳳英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複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羅秉治
訴訟代理人 范云羽
被   告 姜仁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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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