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5號原 告 湯瑞嬌 羅美鎮 羅美堂 羅美廷兼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美合被 告 羅吳不碟 羅世洞 羅世鎮 羅世卿 羅世佳 羅美演 羅美機 許素貞 許烘焸 許素華 許洪龍訴訟代理人 李淑惠被 告 許素菁 羅美容 邱春香 羅世謙 羅世文 羅世恒 羅美姬 廖李月英訴 訟代 理 人 廖清池被 告 徐姜大妹 姜黃秀嬌 姜義秀 姜美珠 姜美蓉 姜義德前列六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姜仁三被 告 姜仁田 徐梅妹 徐炳煌訴訟代理人 徐潤妹被 告 徐桂珠被 告 張鄧鳳英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複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被 告 羅秉治訴訟代理人 范云羽被 告 姜仁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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