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貝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曜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竹
勞簡字第1 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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