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99年度,763號
SCDV,99,司繼,763,20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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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李珺嬣
      許彭竹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李政益不幸於 民國99年9月4日死亡,聲請人李珺嬣為被繼承人之胞姊、聲 請人許彭竹妹為被繼承人之外祖母,因自願拋棄繼承權,除 提出繼承系統表外,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 證明、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李政益於民國99年9月4日死亡,聲請人李珺 嬣為被繼承人之胞姊,而聲請人許彭竹妹則為被繼承人之外 祖母,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李政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 本觀之,除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李元皓、李庭 妤及被繼承人李政益之母已分別於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742 號暨本件拋棄繼承權卷中聲請拋棄繼承外,於聲請人李珺嬣許彭竹妹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時,尚有第二順位之繼承人 李清杞未為拋棄繼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李珺嬣許彭竹妹聲請本件拋棄繼承時,因尚有先順序繼承人,是聲 請人李珺嬣許彭竹妹既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 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李珺嬣許彭竹妹聲請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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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