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周玲莉
代 理 人 陳永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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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0年度除字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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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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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 │1 │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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