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60號
SCDV,100,補,60,20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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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彭家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林燕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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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