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6號
SCDV,100,補,56,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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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羅鴻鈿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謝藤妹羅烈洲羅烈東周羅春子羅馭
羅曌、羅烈騰羅烈梓羅烈明羅麗華羅淑華羅麗華、羅
烈成、羅烈錦羅烈濟羅潤芝羅淑惠羅鴻熾羅鴻鑫、黃
東嬌、呂秋香黃仁龍羅日隆羅正全黃淑嬌黃仁鳳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柒拾萬叁仟伍佰玖拾
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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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