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羅鴻鈿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謝藤妹、羅烈洲、羅烈東、周羅春子、羅馭、羅曌、羅烈騰、羅烈梓、羅烈明、羅麗華、羅淑華、羅麗華、羅烈成、羅烈錦、羅烈濟、羅潤芝、羅淑惠、羅鴻熾、羅鴻鑫、黃東嬌、呂秋香、黃仁龍、羅日隆、羅正全、黃淑嬌、黃仁鳳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柒拾萬叁仟伍佰玖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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