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8號
SCDV,100,補,18,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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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拾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瑪姬精品店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
陸仟玖佰貳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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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拾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