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0年度,33號
SCDV,100,竹簡,33,201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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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33號
原   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乃鵬
被   告 彭垂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735,000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尚欠7,04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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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