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00年度,19號
SCDV,100,竹小調,19,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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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小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品欣
(即原告)
相 對 人 陳柏鴻
即被告)       27巷.
相 對 人 謝素招
即被告)       27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台中市○里區○○里○○鄰○○路○段 27巷28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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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