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2號
SCDV,100,司促,192,2011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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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2號
債 權 人 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師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關証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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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