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95號
SCDM,99,附民,95,201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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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陳宗南
      柯 錢
被   告 范綱烜
      陳昱宏
      張文憲
      李昭億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99年度訴字第316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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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