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 浩
魏能旺
劉智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浩、魏能旺、劉智仁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