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395號
SCDM,99,聲,1395,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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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邢宜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邢宜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邢宜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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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