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5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駿宥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2
3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
1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賴駿宥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四款之竊取森林主 產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陸 佰捌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賴駿宥前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於97年1 月28日以96年度埔刑簡字第241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80 元, 緩刑3 年確定,仍在緩刑期間。詎仍不知悔改,明知位於 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石鹿山區竹東事業區第53林班(GPS9 7 座標X :261324 Y:0000000 ),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新竹林管處」)竹東工 作站所管理之國有林,且該林地內之牛樟木之餘留根株等 牛樟殘材為國有森林主產物,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砍伐、搬 運,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97年12月 21日起至98年1 月30日止,接續為下列犯行: 1、賴駿宥先與蕭宗騏(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99年11月23日以99年度偵字第6618號為緩起訴處分)、 真實年籍姓名資料均不詳綽號「阿祥」、「阿成」等成年 男子共同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賴駿宥利用與彭錫金(與新竹林管處 承租上開第53林班林地作為造林使用,契約編號:000000 00)於97年11月17日簽訂買賣上開林地內孟宗竹之契約, 而行使收採孟宗竹之權利之際,於97年12月21日至同年月 31日間,在上該第53林班林地內,賴駿宥自備客觀上可作
為兇器使用之如附表編號1至10號所示之物品,並再以 每賣出牛樟殘材每噸4,000 元之代價,僱請蕭宗騏,及以 不詳代價僱傭綽號「阿祥」、「阿成」等人,使用如附表 編號1至17所示之工具,接續挖取上開國有林班地內GP S 定位座標TWD97 座標X :262687 Y:0000000 、TWD97 座標X :262681Y :0000000 、TWD97 座標X :262721 Y :0000000 、TWD97 座標X :262682 Y:0000000 、TWD9 7 座標X :262867 Y:0000000 等5 處之牛樟餘留根株, 竊取牛樟殘材2,196 公斤,其中1,242 公斤(起訴書誤載 為1,262 公斤,價值約計20,225元),得手後再將牛樟根 株鋸切成34塊(業發還新竹林管處竹東工作站人員具領保 管),因不及準備載運而棄置於民生部落山區○○道路後 ,經警於97年12月26日接獲民眾報案發現,另重量954 公 斤之部分(價值約計15 ,544 元),亦被切鋸為18 塊 ( 業發還新竹林管處竹東工作站人員具領保管),竊取後尚 未載運離開現場之時,適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人員范世 賢、范盛堯於97年12月31日上午9 時許在現場發現蕭宗騏 等人仍在砍伐竊取牛樟殘材而逃逸,追呼未果後,會同員 警於現場當場查扣上開牛樟殘材及附表編號1至17所示 之物品,始悉上情。
2、賴駿宥另接續上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森林主產物 之犯意,復於98年1 月中旬,再至上開第53林班林地內GP S 定位座標TWD97 座標X :262653 Y:0000000 、TWD97 座標X :262721 Y:0000000 、TWD97 座標X :262771 Y :0000000 、TWD97 座標X :262880 Y:0000000 、TWD9 7 座標X :26286 0 Y :0000000 、TWD97 座標X :2728 45 Y:0000000 、TWD97 座標X :262796 Y:0000000 等 7 處,挖取牛樟餘留根株,竊取牛樟殘材4,460 公斤,得 手後並以每公斤20元價格出售上開牛樟殘材予董哲明,董 哲明乃以每人每天2,000 元之代價僱用幸木青、幸木旺、 谷明春、史金山搬運上開牛樟殘材,於98年1 月28日晚上 由幸木青駕駛車號QM-1859 號自小客貨車搭載幸木旺、谷 明春、史金山抵達賴駿宥所有位在第53林班地旁工寮,待 翌日即同年月29日天亮,幸木青、幸木旺、谷明春、史金 山開始將上開林班地內牛樟殘材先搬運集中在車輛可到達 之路邊,再由董哲明以1 趟車7,000 元之代價僱請尤富顧 於98年1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駕駛車號3V-482號大貨車載 運之,嗣於98年1 月30日下午5 時許,尤富顧駕駛上開貨 車行經新竹縣五峰鄉○○○道第52林班地產業道路,當場 為警查獲,並在前揭貨車上查扣遭盜採之牛樟木殘材合計
4,460 公斤(價值約計99,071元,業發還新竹林管處竹東 工作站人員具領保管),復由尤富顧提供董哲明、幸木青 使用車輛之車牌號碼及聯絡之行動電話號碼,循線查獲上 情(上揭董哲明、尤富顧、幸木青、幸木旺、谷明春、史 金山等所涉違反森林法之犯行,業由本院於99年10月15日 以99年度訴字第49號案件審結)。
(二)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訴由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 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四、沒收及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17所 示之物品(保管字號:99年度院保字第543 號,扣押物品清 單見本院卷第7 至9 頁),為被告賴駿宥所有且供其本件犯 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沒收之 。另案扣之保特瓶2 個、空香菸盒2 個、空檳榔袋1 個、及 牛樟木屑1 包,並非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不另為沒收之諭 知,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森林法第52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2 倍以上5 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三、於行使林產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 品之製造
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沒收之。
附表
┌────┬──────────────┬───────┐
│編號 │ 物品名稱 │ 單位數量 │
├────┼──────────────┼───────┤
│ 1 │鏈鋸(STIHL044) │ 1臺 │
├────┼──────────────┼───────┤
│ 2 │扁剉刀 │ 1支 │
├────┼──────────────┼───────┤
│ 3 │圓剉刀 │ 2支 │
├────┼──────────────┼───────┤
│ 4 │一字起 │ 1支 │
├────┼──────────────┼───────┤
│ 5 │圓起子 │ 1支 │
├────┼──────────────┼───────┤
│ 6 │小鋤頭 │ 1件 │
├────┼──────────────┼───────┤
│ 7 │大鋤頭 │ 3件 │
├────┼──────────────┼───────┤
│ 8 │六角長形工具 │ 1支 │
├────┼──────────────┼───────┤
│ 9 │鏈鋸鏈條 │ 1條 │
├────┼──────────────┼───────┤
│ 10 │拔釘子工具 │ 1支 │
├────┼──────────────┼───────┤
│ 11 │保特瓶裝汽油 │ 2瓶 │
├────┼──────────────┼───────┤
│ 12 │加侖桶(含汽油) │ 1個 │
├────┼──────────────┼───────┤
│ 13 │加侖桶(含機油) │ 1個 │
├────┼──────────────┼───────┤
│ 14 │桶裝潤滑油(4000c.c./桶) │ 2桶 │
├────┼──────────────┼───────┤
│ 15 │鐵絲 │ 1捲 │
├────┼──────────────┼───────┤
│ 16 │鐵絲 │ 1支 │
├────┼──────────────┼───────┤
│ 17 │捲尺 │ 1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