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竣原名徐偉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3號,偵查案
號:98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 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偉竣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 新竹地檢署)於民國99年4 月30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 1 包毛重0.36公克(新竹地檢署98年度安保管字第379 號) 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三、經查:被告徐偉竣(即徐偉峰)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行為,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 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而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1 包,毛重分別為0.36公克(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98年度安 保管字第379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98年度毒偵字 第1791號偵查卷第28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 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 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