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東簡字,100年度,7號
SCDM,100,竹東簡,7,201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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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双鳳城 (聲請人誤.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緝字第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双鳳城共同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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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