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北簡字,100年度,47號
SCDM,100,竹北簡,47,2011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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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茂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茂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邱茂峯前於民國98年3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 98年3月12日,以98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於98年3月12日入所,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 於98年4月20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4月20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邱茂峯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罪意思 ,於99年10月12日下午4時25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某處,非法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邱茂峯因另案通緝為警於99年10月12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新竹縣關西鎮東山里7鄰湖肚16號住處查獲, 並於同日下午4時25分許,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邱茂峯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邱茂峯為警查獲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毒品犯罪嫌疑 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 10月25日所出具之原樣編號北99086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影本各1紙附卷可憑。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查。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邱茂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二)科刑:審酌被告素行,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本次又再 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



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 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 為主,及其施用之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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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