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1年度,29號
TNDM,91,自,29,200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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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
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辯論,且被告應自行携帶八十七年
七月二十九日寄發自訴人之存證信函原本及呈報向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對自訴人提出自
訴案件之案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彭 振 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卅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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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