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全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丁豪
代 理 人 黃迺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57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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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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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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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88-ND-000420│13 │1300│ │
│ │ │0-6 │ │0 │ │
├──┼──────────────┼──────────────┼───┼────┼───┤
│002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88-ND-000430│49 │4900│ │
│ │ │0-0 │ │0 │ │
├──┼──────────────┼──────────────┼───┼────┼───┤
│003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88-ND-000486│2 │2000│ │
│ │ │3-5 │ │ │ │
├──┼──────────────┼──────────────┼───┼────┼───┤
│004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88-ND-000504│48 │4800│ │
│ │ │8-9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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