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呂萬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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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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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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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孫正福 │第一商業銀│99年9月1日 │200,000元 │0000000 │ │
│ │ │行永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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