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張素蓉
黃駿杰
陳泳瑋
被 告 薛偉中
薛淑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萬順
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2 時45分, 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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