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9年度,121號
PCDV,99,親,121,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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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121號
原   告 梅福安
訴訟代理人 陳樹忍律師
被   告 詹明璋即賈守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詹明璋(即賈守謙)(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上午10時前至法務部調查局接受有關被告詹明璋(即賈守謙)與被繼承人賈佑旺間之血緣鑑定。
理 由
一、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 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又「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 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 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4 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於勘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367 條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繼承人賈佑旺於民國54年12 月11日認領被告詹明璋(即賈守謙)之行為無效,被繼承人 賈佑旺與被告詹明璋(即賈守謙)間之血緣鑑定為應證事實 之重要證據,故被告賈守謙有前往法務部調查局接受血緣鑑 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鑑定費用由原告預先墊付。被告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本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之主張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準用第343 條、第3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附此敘明。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第343 條、第345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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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