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77號
原 告 十分目鏡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彥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邱靖貽律師
謝良駿律師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計
算式:占用面積415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0 元=170,1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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