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377號
PCDV,99,補,3377,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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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77號
原   告 十分目鏡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彥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邱靖貽律師
      謝良駿律師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計
算式:占用面積415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0 元=170,1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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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十分目鏡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