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俊儀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周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建更二字第2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
壹萬零肆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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