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99年度,38號
PCDV,99,家簡,38,201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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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簡字第38號
抗 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張明瑞
      張徐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99年10月29日所為駁回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兩造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30日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100 元,抗告人即原告業已如數繳納完畢, 是本院於99年10月29日另以抗告人未繳費為由裁定駁回訴訟 ,即有不妥,爰聲明求為原裁定廢棄。
三、經核抗告人上開主張,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抗告人確實已 於99年9 月27日、99年10月7 日先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 0 元、310 元到院,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 紙為 證。是抗告人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即有理由,原裁定 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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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