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9年度,1255號
PCDV,99,婚,1255,2011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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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255號
原  告 張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啟瑞間因99年度婚字第1255號請求離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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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