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9年度,24號
PCDV,99,國,24,2011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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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24號
原   告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凱
被   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訴訟代理人 蕭善言
訴訟代理人 林耀宗
訴訟代理人 蔡雅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1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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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