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429號聲 請 人 簡守仁 簡志宣 簡連福 簡連恭 簡全興 簡哲雄 簡進吉 簡朝陽 簡朝和 簡有財 吳秀英即簡清男之繼. 簡冬強即簡清男之繼. 簡春厚即簡清男之繼. 簡秋明即簡清男之繼. 簡夏冰即簡清男之繼.相 對 人 慶隆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麗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簡秋明即簡清南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簡秋明即簡清男之繼承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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