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臺北縣蘆洲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有奎
相 對 人 張順興
相 對 人 張順鑫
相 對 人 張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 ,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5 月29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9,6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債6,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 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