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淑貞
被 告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協力廠商合約書第20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發生 之爭訟,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 院卷第10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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