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號
PCDV,100,訴,6,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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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被   告 皮允智
      皮雲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依其所提出之 個人消費借貸借據契約書,兩造係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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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