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立海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元
被 告 久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彬
被 告 慶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寶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零肆拾柒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參仟壹佰柒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炯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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