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號
PCDV,100,補,9,201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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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立海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元
被   告 久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彬
被   告 慶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寶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零肆拾柒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參仟壹佰柒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炯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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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海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