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98號
PCDV,100,補,198,201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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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蔡延凱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隆松李樹根蔡陳玉燕蔡世揚蔡世貞
蔡春輝蔡昇宏蔡明芳沈錦章沈本善沈保良周沈風墩
楊沈愛卿沈秀卿、陳碧鳳、蔡佳君、蔡孟翰蔡鴻文、李榮
昌、李銀周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零玖拾捌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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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