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蔡延凱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隆松、李樹根、蔡陳玉燕、蔡世揚、蔡世貞、
蔡春輝、蔡昇宏、蔡明芳、沈錦章、沈本善、沈保良、周沈風墩
、楊沈愛卿、沈秀卿、陳碧鳳、蔡佳君、蔡孟翰、蔡鴻文、李榮
昌、李銀周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零玖拾捌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