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83號
PCDV,100,補,183,2011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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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張聰波
被   告 陳臣富
      周慶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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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