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13號
PCDV,100,聲,13,2011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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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東來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健勝
      林德慶
      林德隆
      林德仁
相 對 人 游誌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四人共同代理人孫治平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孫治平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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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來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