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王武雄
相 對 人 嚴添明
相 對 人 簡賴秋燕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嚴添明、簡賴.
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
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