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楊崇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及
保全處分聲請狀有關具狀人楊崇斌之簽名或蓋章。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x34x10=1,70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次應說明為何
如聲請狀所述每月收入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有
無法維持最低生活之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
理由詳述之。
四、何時毀諾?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
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五、受扶養人等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有,
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民國97年度、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不能負擔扶義務
之正當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